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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户口迁移相关注意事项

2009-06-15 00:00:00编辑: <a href='/slegals/ShowCopyFrom 点击量:

各位班长,有关毕业生户口迁移的相关注意事项,现予以说明,请各位毕业生高度重视,并转发给贵班同学,做好此项工作!

首先,请转告贵班同学,让他们确定自己户口的落户情况,各种情况将在下面予以说明;《报到证》将于620号左右统一发放。

一、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必须在61日之前归还,从62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二、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学校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可落户者(包括档案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者),请将户口迁入的详细地址填入相应的《毕业生入户登记表》[户口迁入地址必须写明到:XXXXXX县(区)XXXXXX房(下同),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恒福路201102]

1注意:毕业生落户只能迁入单位、人才市场集体户或原籍家庭户,不能直接迁入他人家庭户。

2. 户口分配到广州市内、市外的南校区毕业生(南校区毕业生:是指入学时户口迁入南校区(番禺公安分局小谷围派出所辖区)的学生)和分配到广州市外的北校区毕业生(北校区毕业生:是指入学时户口迁入北校区(白云公安分局黄石街派出所辖区)的学生),请于64前落实户口迁入地址,到班长处填写登记表,并将工本费(迁往广州市外4/人,广州市内迁移1/人,下同)统一在64前交给辅导员或辅导员指定的人员;620日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同学亲自到朱老师处签名领取。

(二)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的,学校可保留户籍两年。在暂缓就业规定的期限内,因结婚、生育、出国(境)等需要用户口卡的,毕业生应提前到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时,需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解除暂缓就业,凭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证明到保卫处综合科开出《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到派出所将户口迁出。暂缓就业期满还未落实单位的,由学生本人及时回学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否则,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

(三)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并到班长处登记,操作程序同“分配到广州市外的毕业生”,凭毕业生《报到证》或《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原生源地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

(四)在学校统一办理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其他时间需办理户口迁移时,由本人携带《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保卫处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自行到派出所办理。

四、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移之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手续。因此,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址填写必须准确无误,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及时到迁入地公安部门或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五、丢失身份证的毕业生,毕业前,由本人自行到保卫处综合科办理报失手续。

各班长请将附件按班级命名,做好登记工作,并收集好落户工本费,于64日前将电子版的登记表及工本费上交给朱老师。辛苦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