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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研讨会顺利举行

2017-03-27 12:12:57编辑:郑文英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于2017年3月1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3月22日下午我校土地法制研究院与金沙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通过研讨会。研讨会由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陈小君教授组织发起,金沙副院长王荣珍教授、法律系主任杨桦教授、法硕中心主任常廷彬教授、范利平教授、周新军教授等老师和研究生参加了研讨会。

陈小君教授发言

研讨会在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耿卓教授的主持下开始,分为四节:第一节是对民法总则的整体的学习、探讨。陈小君教授首先发言,其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深入参与了民法典的制定和修改,做出了重要贡献。陈小君教授对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做了整体上的回顾与总结,她首先阐述了民法总则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的重大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指出这部法律凝聚了国家领导集体的智慧,表达了人民的愿望,真正完善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举例说明了这部法律的诸多优点与创新以及些许遗憾和不足,介绍了民法分则的编纂情况以及自身体会。高飞教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问题、法律行为效力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表示对于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要以积极正面的态度来看待,好的地方要发扬,不足的地方加以完善。王荣珍教授认为民法总则的通过开启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时代,并从民法原则、民事主体的种类、民事权利的客体范围、诉讼时效等方面谈了新民法总则带来的一些变化。张保红教授主要对主体法相关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是对营利法人与非盈利法人的分类作了独到的解读。

第二节讨论了民法总则中一些具体制度。耿卓教授就法律行为的部分规定作了解读,新民法总则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分开规定,在理解、适用上要注意两者的内在统一性,同时对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表达了自己的基本看法。范利平教授对于民事主体中的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分类标准提出了自己疑问,与陈小君、张保红等教授进行了探讨。刘洪华教授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做了自己的阐述,认为新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杨浩楠副教授对民法总则第183条、184条“好人法条款”从法律人性假设的角度分析了传统法律人性假设的不足、现代法律人性的科学回归、以及第183、184条的亮点和不足。曹益凤博士主要针对民法总则中的监护制度规定由原来的四条变为现在的十四条,对监护制度的创新与不足做了细致的解读。

第三节分析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常延彬教授重点分析了民法总则和民法协调的问题,提出了民事诉讼主体的利益保障途径,从立法角度深入分析了英雄条款的内容和意义,剖析了该条款中荣誉侵犯及英雄的指代内容等方面容易引起的歧义。杨桦教授从宪法角度对英雄条款中所涉及的言论自由进行了解读,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提出对英雄人物进行评价和研究的可行性。吴贤静副教授立足于生态保护原则,从四个方面剖析了土地法和环境法的关系,提出了土地法和环境法的衔接方式。卢纯昕博士重点关注了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问题,着重分析了民事权利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的内容及其必要性。

第四节在王荣珍教授的主持下,与会专家进行了自由讨论,参会专家畅所欲言,现场气氛热烈。

民法总则的通过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我国法学界中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此次研讨会加深了大家对于民法总则的理解和认识,引导大家继续学习民法总则并对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