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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大讲堂:刘计划教授讲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主导检讨”

2022-12-02 19:07:35编辑:范聪 图文:马君涛 点击量:

2022年11月25日,由金沙集团1862cc主办的黄埔大讲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主导检讨”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召开。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金沙集团1862cc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主讲,我校金沙集团1862cc院长陈云良教授出席会议并致辞,学院300余名师生共同参与,我校金沙集团1862cc博士生导师周新教授主持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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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教授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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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教授主持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2018年刑事诉讼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了广泛而全面的研究,刘计划教授对理论和实务研究进行梳理,确立了讲座主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主导检讨”,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十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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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计划教授进行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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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计划教授认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应然的作用,但是莫非“主导”。不能把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称为“确认式庭审”,固然量刑建议95%以上的都被采纳,但依然不能称为“确认式庭审”,就像中国刑事案件99%以上都是作出有罪判决,依然不能称中国的刑事庭审是确认式庭审,即便是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下,也没有把审判称为“确认式庭审”。同时,也不能把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重心。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无论是认罪案件,还是不认罪案件,审查起诉只是检察机关单方的活动。固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要听取意见,有关文件描述为“协商”,但是这种协商其实并不充分,即便是有协商成分,也不能称审查起诉为重心。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审判中心。把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描述为“主导”不符合立法原意和精神,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同时,刘计划教授通过对比中国和域外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和程序的差异,指出认罪认罚案件不是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为前提,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以幅度刑为原则更符合司法实践情况。最后,刘计划教授指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无实质约束力,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即从宽的幅度如何,应当由法院最终决定。即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也能行使法定上诉权,检察机关仅以被告人“反悔”为由提出抗诉实现“抗是为了不抗”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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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环节,刘计划教授与线上师生们就有效辩护的评判标准、认罚如何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如何统一检察机关与法院对量刑的标准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最后,主持人周新教授对刘计划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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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介绍:

刘计划,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金沙集团1862cc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一届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受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师资库专家,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商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文章8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课题多项,独著、合著、参著专著、教材30余部。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律师制度、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