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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法学大讲堂:程雷教授讲授“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博士生导师讲座系列

2022-12-14 20:40:09编辑:范聪 图文:梁嘉浩 点击量:

2022年12月5日晚,由金沙集团1862cc主办的“云山法学大讲堂暨博士生导师讲座”系列第八讲“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通过腾讯会议线上顺利召开。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金沙集团1862cc教授、博士生导师程雷教授主讲,由我校金沙集团1862cc博士生导师周新教授主持,并有金沙集团1862cc和中国人民大学两校100余名师生云端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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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程雷教授结合监察法自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现状介绍了监察法颁布的意义,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相衔接在学术研究、理论构建、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必要性。本次讲座程雷教授围绕着监察法为主体展开,结合当下的司法实际、理论冲突,以及展望未来司法改革的脉络,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

首先,关于监察法的性质及立法背景,程雷教授首先介绍监察法作为监察领域的基本法,主要是服务于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和进行。监察法实质上是过去艰苦卓绝的反腐败工作中所凝成的结晶,是一个阶段性的法律成果,充分体现了国家反腐败工作中总结的一系列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经验,寄托了解决反腐败继续深入推进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障碍的希望。同时程雷教授进一步强调了监察法和监察实施条例互为表里、相互补充的关系,并分析了这部法律和条例的性质和法理基础的相关问题。

其次,程雷教授指出了解监察法、监察机关,了解它们在宪法中的定位是一个重要的前提,监察法的监察范围并不能孤立和静止地看待,要通过“静态的人+动态的事”双重维度来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管辖问题的剖析,程雷教授通过对监察机关的职能管辖的角度上进行分析,得出现行监察体系既保障了检察机关作为具有监督权的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也保留了监察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的权力,保证了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客观上缺乏反腐败技术、手段和法律权限,从而导致反腐工作难以进行下去的窘境,两机关的合作保证了反腐败体系的顺利运转。

程雷教授谈到监察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认识论上的角度来说,监察法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偏向于实体保护,从而形成完整的一套“应宽尽宽,当宽则宽”的自洽的办案逻辑。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倾向于程序的构造,完善程序法的体系,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

最后,关于监察调查权,程雷教授指出,监察调查权是监察机关三职权中最受关注的,因为它密切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涉及到这项权力的合宪性基础。同时,对于技术调查,程雷教授强调技术调查作为干预公民权利比较深远的一项措施。未来面对信息时代的到来,技术侦查如何更好的受到控制,抑制它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无限扩张,是一项过去、现在和未来都值得不断研究的问题。

在讨论环节,程雷教授与线上师生就监委会主导的调查中心主义是否合理、监察调查中律师介入监督、监察调查权监督现状、监察与司法机关在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等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讲座尾声,主持人周新教授对程雷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同时感谢了云端上老师、同学们的热情参与。


嘉宾介绍:

程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金沙集团1862cc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挂职)。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当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课题多项,独著、合著、参著、译著专著、教材10余部。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