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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外法援再战法庭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2-05-11 00:00:00编辑: 本站原创 点击量:

本网讯(文字、摄影:陈润菁)59日下午,广州市番禺区某商行(以下简称“商行”)诉文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番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外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志愿者曾少文、张楚作为被告文某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诉讼。经过严肃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合议庭决定休庭分析,案件择日宣判。

文某自201131入职该商行工作,担任财务一职。入职后,该商行一直未与文某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每月工资是2000元,试用期过后,每月工资是2300元,但并未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约定。商行自文某入职以来一直未为文某购买社保。此外,商行发放工资都是以现金给付的形式。2011115,文某向商行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天正式离职。

其后,文某向法援求助,法援派出志愿者曾少文、张楚处理该案件,在法援志愿者的帮助下,文某向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做出以下裁决:该商行应该向文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433元。

曾少文、张楚做庭前准备

该商行不服仲裁结果,遂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等阶段,法援的志愿者据理力争。双方争议点主要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商行提出:被告文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公章印模与商行实际的公章不相符,文某伪造公章,证据材料无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通过调查取证,文某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公章印模虽与商行实际的公章不相符,但是与该商行对外经济往来的公章相符,所以被告方认为原告所说的被告文某伪造公章不成立、证据材料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原告商行提出的工资证明,工资数额为1100/月,被告方提交的原告商行手写开具并盖章的工资证明,证明34月工资为2000/月,78月工资为2300/月。而且,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也正好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双方未能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案件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