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字:黄媛媛 摄影:陈绮霞 编辑:容燕清)2011年11月09日上午,广外法律援助中心(下简称:“法援”)派出业务员李亚兵和陈佳玲前往长洲人民法庭为其代理的被告张一(化名)离婚纠纷一案出庭辩护。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原告与被告在审判员的主持下未能达成调解,案件择日宣判。
本案原告李二(化名)诉称其与被告的婚姻生活不幸福,被告整天外出花天酒地,罔顾家庭责任,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要求由被告抚养未成年的女儿,每月给予女儿抚养费300元,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万多元的住房公积金,四、由被告独自承担被告因2005年7月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一案的债务4万多元。
被告在被诉后来到法援寻求帮助。法援受理该案件,并指派李亚兵、陈佳玲、周垚等跟踪处理该案。被告向我方陈述的事实如下:原告没有尽到为人妻,为人媳的责任,于2010年2月份抛下不满十岁的女儿,独自一人跑回娘家,将家庭置之脑后,对丈夫、女儿均弃之不顾。至今二十二个月,全部由被告一人承担教育抚养女儿的责任。被告针对起诉书提出答辩:一、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由自己抚养女儿,但原告需承担分居期间对女儿的抚养费用及日后每月的生活费的一半,三、同意分割住房公积金,但由于住房公积金需待45岁后方能取出,请求到时再进行财产分割,四、四万多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点在于:一、被告因交通肇事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分居期间对女儿的抚养费用。我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因交通肇事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并表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这个观点得到法官的支持。但关于抚养费一项双方始终争执不下,最后经审判员调解,双方依然不能对该争议点达成调解,案件择日宣判。
代理该案的法援业务员
走出法庭后,被告对法援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称能够驳回原告关于共同债务一项已经让他心中大石落地,十分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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