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3月25日下午,金沙团学实践部带领和组织金沙09级约20名各班代表参加了旨在为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在现实中学习法律机会以及了解法院审判程序,本次旁听的案件是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庭前,同学们小声讨论案情
该案情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某与被告吴某于09年1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238万向被告购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79号B1幢2503房。由于合同签订时交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未核发,双方约定在房地产权证核发的5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楼价90万元,并由被告提前办理偿还抵押贷款手续,合同签订次日被告收取原告十万元定金,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后来,房屋产权证于09年11月30日核发,原告于09年11月19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册知道该情况,以被告拒不配合其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被告以原告迟延支付首期款达到双方约定的卖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为由提出反诉,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原告支付违约金。
下午2点30分,案件审判依照法院审判长首先宣布开庭、原告宣读起诉状、对方答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程序有序进行着,金沙参加旁听的同学们专心听讲,不少同学还认真做笔记。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方反复强调被告方办好房产证后没有及时通知并一再拒绝将其交给原告方,且事后单方面加价等蓄意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而被告方也理直气壮地一再表示,被告方作为卖者没有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且被告方已为对方提供确切的账户,对方可以顺利将首付款汇入指定账户,但原告方却迟延付款导致此买卖已无法正常进行,被告方有权解除合约。双方各有其理,互不退让,无法达成一致。
最后,在审判官的协助下,被告方考虑接受由原告方提出的原告方向对方付清首付款,并办好和收取房产证,继续完成买卖交易活动的调解方案。
在回校途中,大多同学认为此次旁听具有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化了他们对法院审判这一知识点的认识与理解。